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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健康权
1.生命与健康的权利
(1)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
①享有人格权的重要性:每个人要想真正作为一个人存在,并同他人协调地共存,就必须具有人格权。人格权是把自己与社会联结在一起并与他人发生各种联系和交往的前提。如果不享有人格权,人就不可能具有独立的人格,人的尊严和价值也就不复存在,现代社会生活也就无法正常进行。
②人格权的含义:人格就是做人的权利,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两类。
③人格权的特点:
a. 与生命相伴,从出生就伴随着我们。
b. 由每个人单独享有,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更不可与我们的人身相分离。
④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要地位。
⑤人格权还包括人身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人格权的组成部分,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其他公民的人身自由。
(2)法律捍卫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①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特殊保护
法律禁止使用童工,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促使义务教育的实施;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等。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禁用童工的意义重大,事关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和民族的未来、国家的发展。
②生命健康权受非法侵害时的法律救济
a. 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任何非法侵害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b. 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保护。
2.同样的权利,同样的爱护
(1) 积极行使生命健康权
①行使生命健康权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有权珍爱生命, 维护健康,积极锻炼身体,提高健康水平,使自己拥有强健的体魄和焕发向上的精神;二是有权在患病时及时医治,恢复健康,增强体质;三是当自身生命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 法律保护。
②放弃生命健康权的恶果:会给亲朋好友带来无尽的哀伤、较大的财产损失,还会引发老者无人赡养、幼者无人抚育等一系列问题;自残者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负担。这些行为与道德相悖,与法不合,是不可取的。
(2) 关爱他人的生命与健康
①关爱他人的生命与健康的必要性:我们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更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伤害他人就是伤害自己,尊重他人就是保护自己。
②关爱他人的生命与健康的办法:我们要关爱生灵,关爱他人的生命与健康,远离暴力,做一个既遵守法律又乐于助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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